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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3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丽萍与被告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萍,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02民初3486号原告:杨丽萍,女,汉族,1989年1月24日出生,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彭海丹,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丽之家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卢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坤,男,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本科文化,该公司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原告杨丽萍与被告美丽之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丽萍的委托代理人彭海丹、被告美丽之家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5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4日,原告经当时被告公司的财务人员赵丽娜介绍,称被告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被告达成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半年,利息按年结算,借款到期后本息一次性付清,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仅给原告清偿20000元利息,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美丽之家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美丽之家公司承认原告杨丽萍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全面履行清偿借款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美丽之家公司应在借款到期后清偿借款,然其未能偿还,原告要求被告美丽之家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丽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美丽之家公司负担,于支付案件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兵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慕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