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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洛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洛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3刑初84号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洛阳,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屏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洛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博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洛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屏南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4日0时许,被告人高洛阳酒后驾驶车牌为陕A×××××的小型客车,沿屏南县古峰镇东环路往国宝路智汇花苑方向行驶,途径古峰镇东环北路金城宾馆门口路段时,被正在路检的屏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停,后民警对高洛阳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92mg/100ml,而后民警将高洛阳带至屏南县医院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送检。同日被告人高洛阳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洛阳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14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洛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的证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鉴中心[2017]醇鉴字第6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现场照片,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核查证明、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屏南县公安局的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高洛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洛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洛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洛阳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洛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许达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