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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执5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皮收申请执行宋国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皮收,宋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人县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3执565-2号申请执行人朱皮收,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国君,男,汉族.尉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3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国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朱皮收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国君的银行存款28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二、对被执行人宋国君的房产及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价等强制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辉审判员  马卫红审判员  崔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松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