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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桂荣、XX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荣,XX义,韩家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杨桂荣,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XX义,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韩家友,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杨桂荣、XX义与韩家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韩家友赔偿杨桂荣损失4964.24元、赔偿XX义2118.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人执行人已全部领走,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铁山审判员  崔宏平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罗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