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5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亚强与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5708号之一原告陈亚强,男,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黄简,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雪莲,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江炳坤。上列原告诉被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731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388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 劲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雯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