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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聊城市凡思商贸有限公司、郭静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凡思商贸有限公司,郭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凡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建设西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田路生,经理。被执行人郭静,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中区。聊城市凡思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郭静有汽车三辆(车牌号:鲁P×××××、鲁P×××××、鲁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被执行人郭静的汽车三辆(车牌号:鲁P×××××、鲁P×××××、鲁P×××××)。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