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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郑群胜、郑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群胜,郑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群胜,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郑永军,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郑群胜与被执行人郑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群胜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闽0304执1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郑群胜所有的,坐落于镇海居委会(房产权证号:镇海1XX**),因该房产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故本院于同年5月24日依法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且上述房地产尚在处置当中。另查明,被执行人郑永军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林 帅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仙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