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5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092号原告:张某1,女,196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张某2,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或者说明由于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唐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若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