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3民初5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092号原告:张某1,女,196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张某2,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或者说明由于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唐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若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