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爱珍、杜银勇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爱珍,杜银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财保42号申请人:周爱珍,女,汉族,1955年1月17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申请人:杜银勇,男,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人周爱珍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杜银勇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0万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爱珍与被申请人杜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爱珍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杜银勇所有的财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杜银勇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10万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周爱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尚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