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呼海斌申请执行闫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海斌,闫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38号申请执行人呼海斌。被执行人闫峰。呼海斌申请执行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呼海斌于2017年1月1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5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闫峰向申请执行人呼海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闫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闫峰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呼海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执行申请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闫峰于2017年1月2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呼海斌借款本金2000元,于2017年7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呼海斌偿还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10000元;(二)其余借款利息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呼海斌自愿放弃不再追偿;(三)被执行人闫峰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执行申请费650元。2017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呼海斌以其与被执行人闫峰达成还款协议且已部分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景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