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与崔克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崔克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632民初66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住所地安新县建设大街98号。 负责人李爱民,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利民,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喜增,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崔克伟,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安新支行)与被告崔克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杨利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克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安新支行诉称,2012年11月29日,被告崔克伟在原告处申请信用卡(贷记卡)一张,2012年12月10日开卡成功,卡号62×××32,授信额度10,000元。被告崔克伟信用卡透支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能按期偿还。截止到2017年4月9日崔克伟拖欠信用卡本金8,960.49元,利息2,639.01元,本息合计11,599.50元,但被告至今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崔克伟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8,960.49元,利息2,639.01元,本息合计11,599.50元;诉讼期间产生的信用卡利息(492.96元)及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农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各一份、被告崔克伟收入证明、被告崔克伟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上有崔克伟的签字。 二、关于被告崔克伟信用卡消费流水一份,贷记卡号为62×××32。 三、催收信函一份、催收照片三张。 四、农业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被告透支的本金及利息清单一份,截止到2017年6月29日,被告欠原告本金8,960.49元,利息3,131.97元。 上述证据证实被告崔克伟在原告处开卡、消费、欠款情况及原告催收的事实。 被告崔克伟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农行安新支行系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2012年11月10日被告崔克伟到原告农行安新支行所属三台办事处申请办理信用卡,填写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并在申请表和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上签字。2012年12月10日被告开卡成功,贷记卡号为62×××32,授信额度10,000元。此后被告使用该卡多次进行透支,截止到2016年8月21日被告共透支金额8,960.4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还款。自被告透支逾期未还之日起至开庭之日止(自2016年8月21日至2017年6月29日),被告共欠原告本金8,960.49元,利息3,131.97元,本息共计12,092.46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被告签字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被告崔克伟的信用卡消费流水、中国农业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被告透支的本金及利息清单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崔克伟向原告成功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后使用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与原告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消费后,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归还借款,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崔克伟归还所欠本金8,960.49元,利息3,131.97元,共计12,092.46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借款人民币8,960.49元,利息3,131.97元,共计12,092.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被告崔克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振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卢 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