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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北方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与黑河市水务局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北方船舶工业有限公司,黑河市水务局

案由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2民初428号原告:哈尔滨北方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航务街。法定代表人:杨海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钮小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黑河市水务局。住所地:黑河市通江路。原告哈尔滨北方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河市水务局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北方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北方船舶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显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佳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