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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胡友情、杨桓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友情,杨桓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民监1号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友情,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浙江省三门县。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桓,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现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二审上诉人胡友情与二审被上诉人杨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安市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黄  克  鸿审判员 计  顺  红审判员 刘    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啟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