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马良进与李文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良进,李文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665号申请人马良进,男,汉族,1958年5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河西社区河滨路。被申请人李文宁,男,汉族,1983年5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巴县公路管理段田坝道班,系道班职工。申请人马良进与被申请人李文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良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文宁账户上存款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理由成立,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本院依法准予申请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文宁的存款20310.38元(账户:6230270600006223249,开户机构: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期限为6个月,自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1月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海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