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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张子进与新疆嵘源建筑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进,新疆嵘源建筑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827号之一原告:张子进,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周效孔,男,193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勾泽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湘阁,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子进与被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子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子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571.1元),退还原告1521.1元。审 判 长  关 菱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孙爱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海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