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6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计红兴与江阴市东宁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潘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红兴,江阴市东宁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潘夫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027号原告:计红兴,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梅红,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茹文,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东宁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亚包大道125号。法定代表人:潘夫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潘夫林,男,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丽都城市。原告计红兴诉被告江阴市东宁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潘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计红兴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计红兴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红兴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原告计红兴已预交),由原告计红兴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余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