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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计红兴与江阴市东宁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潘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红兴,江阴市东宁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潘夫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027号原告:计红兴,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梅红,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茹文,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东宁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亚包大道125号。法定代表人:潘夫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潘夫林,男,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丽都城市。原告计红兴诉被告江阴市东宁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潘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计红兴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计红兴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红兴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原告计红兴已预交),由原告计红兴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余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