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6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洪剑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洪剑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7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晋江市青阳曾井小区银星大厦。法定代表人:王贵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港,该公司员工。被告:洪剑剑,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洪剑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曾育发代理审判员 苏雄彪人民陪审员 张佩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