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路喜文等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洮南市人民政府,路喜文,王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881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纪刚,市长。委托代理人王路,洮南市房屋征收中心科长。被执行人路喜文,男,195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洮南市。被执行人王丽英,女,195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路喜文、王丽英搬迁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洮南市人民政府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洮南市人民政府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吴士伟审判员 卢伟光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