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万某与梁鑫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梁鑫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647号原告:万某,男,201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梁鑫磊,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梁鑫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佳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