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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素芳、张文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素芳,张文中,河北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执异26号申请执行人:郭素芳,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巨鹿县。被执行人:张文中,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第三人:河北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冶河西路冶河明珠一区1号楼东二层79-85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祥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素芳与被执行人张文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郭素芳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第三人河北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公司)书面承诺代替张文中偿还郭素芳部分欠款本金为由,申请追加新光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郭素芳提交了新光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本院查明,原告郭素芳与被告张文中、山东省阳信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邢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张文中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郭素芳偿还借款本息9918066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张文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郭素芳偿付实现债权损失(律师费)216500元。3、被告山东省阳信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文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郭素芳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省阳信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本院裁定终结对山东省阳信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2017年5月26日,新光公司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是新光公司自愿将其名下11套房产用于代替张文中偿还判决书确定的欠郭素芳债务中的部分本金(具体内容见承诺书)。郭素芳以该《承诺书》为依据,申请追加新光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新光公司承诺自愿以其名下的11套房产代替被执行人张文中履行本院(2014)邢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部分债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郭素芳以该《承诺书》为依据,申请追加第三人新光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新光公司应当在承诺的范围内向郭素芳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河北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河北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26日《承诺书》承诺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郭素芳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阴志尧审 判 员 范茂卫审 判 员 程东湘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杨刚印书 记 员 张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