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余水申请执行白勇、王会、四川省盐边县恒川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水,白勇,王会,四川省盐边县恒川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1号申请执行人:余水,男,1977年9月26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苟小明,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劲松,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勇,男,1978年5月13日生,彝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王会,女,198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四川省盐边县恒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益民乡回龙村一社。法定代表人:胡晓彤,经理。本院在执行余水与白勇、王会、四川省盐边县恒川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及利息393017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41元,执行费417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如下调查: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证劵;2、向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投资权益登记。同时,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发了《调查令》,由其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的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白勇、王会、四川省盐边县恒川矿业有限公司财产登记信息。2017年6月12日,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费 强审判员 杨 光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子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