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忠勇与毕节瑞诚新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忠勇,毕节瑞诚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447号申请执行人魏忠勇,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毕节瑞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周德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魏忠勇与毕节瑞诚新能源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90315822)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毕节瑞诚新能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447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兴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