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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忠勇与毕节瑞诚新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忠勇,毕节瑞诚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447号申请执行人魏忠勇,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毕节瑞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周德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魏忠勇与毕节瑞诚新能源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90315822)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毕节瑞诚新能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447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兴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