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雨秾园林观光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艺美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雨秾园林观光有限公司,陕西艺美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797号原告:咸阳雨秾园林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大泉村法定代表人:张亚辉。被告:陕西艺美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建设路科技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王海峰。原告咸阳雨秾园林观光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艺美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咸阳雨秾园林观光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陕西艺美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张亚辉愿以其名下的陕DML3**号车为原告咸阳雨秾园林观光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咸阳雨秾园林观光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陕西艺美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张亚辉名下的陕DML3**号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康军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李佩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