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恢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茂利、王付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利,王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403-1号申请执行人杨茂利,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付华,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苍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茂利与被执行人王付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付华所有的银行存款5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方明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