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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海霞、于俊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海霞,于俊涛,邹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474号申请人:杨海霞,女,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于俊涛,男,汉族,1974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邹广超,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1月4日,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杨海霞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于俊涛、邹广超银行存款3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于俊涛、邹广超银行存款3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卢会峰位于新密市青屏大街78号4层E户房产一处(房权证号:新密房权证号第××号)案件申请费386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垚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