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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雷小勇与张森林、谢青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小勇,张森林,谢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840号申请执行人雷小勇,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张森林,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谢青梅,女,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森林之妻。关于申请执行人雷小勇与被执行人张森林、谢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1003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肖旻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