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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燕与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付东宇、田春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燕,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付东宇,杨宗权,裴建伟,田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163号申请人:杨燕,女,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彬,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96575100J。法定代表人:付东宇,董事长。被申请人:付东宇,男,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杨宗权,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裴建伟,男,汉族,1973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田春文,男,汉族,1975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审理申请人杨燕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付东宇、田春文、杨宗权、裴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渝0152民初16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移送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X大道X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杨燕所有的位于海南省X市X大道X号X幢X单元X房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申请人杨燕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路X号X幢X单元X层X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四、查封案外人吴昊天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X大道X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傅政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