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执复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尉氏县玖承房地产申请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豫02执复17号复议人尉氏县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复议人尉氏县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玖承公司)因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2015)尉执罚字第505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玖承公司称,玖承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向执行法院提交了财产申报令;该案执行标的2000万,已经拍卖复议人名下土地,拍得2751.92万元;执行法院以复议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拒不申报财产”为由,对其处罚,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本院撤销(2015)尉执罚字第505号罚款决定。本院查明,执行法院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玖承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000万元。2017年2月10日,执行法院将玖承公司名下29248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拍卖,拍得价款2751.92万元,用于偿还该案借款本息。另查明,玖承公司向执行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该财产申报表中“银行账户资金”及“房地产”项申报为空。玖承公司在中国银行尉氏支行营业部有账户(账号为26×××xx),在中国建设银行城东分理处有账户(账户为41×××xx),且该两个账户在2015年至2016年间有资金流动。本院认为,玖承公司虽向执行法院进行了财产申报,但申报不实,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其银行账户内有资金流动,却并未主动履行该案还款义务,但鉴于该案担保财产已拍卖,并偿还了债务。执行法院对其罚款100万元,处罚过重,本院予以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尉执罚字第505号罚款决定。二、决定对尉氏县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