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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俊与朱鸿、李美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朱鸿,李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619号之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7)沪0106执1619号签发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拟稿___________月日月日月日打字______校对______监印______打印份数______申请执行人朱俊,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场中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朱鸿,男,1983年6月7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卢湾区。被执行人李美萍,女,1957年3月21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卢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俊与被执行人朱鸿、李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依法扣划了李美萍的银行账户存款139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朱俊,轮候冻结了李美萍的养老金账户,暂时无法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朱鸿、李美萍现下落不明,名下无其它银行帐户、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邵伟忠审判员沈国敏审判员汤静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