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2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明光同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张登飞、明光市邦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同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登飞,明光市邦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515号原告:明光同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祁仓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70936517X。法定代表人:赵光华,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大木、叶志军,均为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登飞,男,42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其余情况不详。被告:明光市邦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其余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同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登飞、明光市邦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光同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光同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1元,减半收取495.5元,由原告明光同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审判员 张 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岳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