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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许石明与白巴特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石明,白巴特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1民初2918号原告:许石明,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满族,个体。被告:白巴特尔,男,35岁,蒙古族,农民。原告许石明诉被告白巴特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石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巴特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石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白巴特尔给付欠款本金5500元,利息1760元(按月利率20‰计息,自2015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30日止),本息合计726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5日,被告白巴特尔从我处赊购1台四轮车车斗,价款为5500元,当时被告白巴特尔为我出具欠据一枚,约定于2015年10月30日还款,逾期按月利率30‰计息。欠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白巴特尔以种种理由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许石明向本院提供的欠据在卷佐证,该份欠据能够证明被告白巴特尔从原告许石明处购买1台四轮车车斗的事实,本院对该枚欠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许石明与被告白巴特尔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白巴特尔应按约定给付原告许石明欠款本金及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许石明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巴特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许石明欠款本金5500元,利息1760元(按月利率20‰计息,自2015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30日止),本息合计7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白巴特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苗布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