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办张海坡村第一村民小组与张康民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办张海坡村第一村民小组,张康民,张军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617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办张海坡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郭海龙,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康洽斌,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康民,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姬小燕,西安市长安区五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军辉,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姬玲,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办张海坡村第一村民小组与被告张康民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办张海坡村第一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16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长 苗卫平审判员 郭复萍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