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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晓春、张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晓春,张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晓春,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张毅,男,汉族,1993年9月出生,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晓春与被执行人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毅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毅的银行存款456,65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