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尹新章、赵廷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新章,赵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807号申请执行人:尹新章,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赵廷春,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2015)博民初字第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赵廷春银行存款53079.1元(本金51800元、案件受理费547.5元、申请执行费677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54.6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田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