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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金凤与张祥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凤,张祥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453号原告:刘金凤,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张祥才,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刘金凤与张祥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金凤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计605元,由刘金凤负担。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博闻—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