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金凤与张祥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凤,张祥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453号原告:刘金凤,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张祥才,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刘金凤与张祥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金凤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计605元,由刘金凤负担。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博闻—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