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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宇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宇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26刑初70号公诉机关夹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宇杰,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夹江县。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9月10日被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夹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夹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宇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夹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菁、被告人何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6上午10时26分,被告人何宇杰驾车到夹江县某超市。何宇杰进入该超市后,趁超市人员不注意,将放在该超市东北墙角落货架处的玉溪(硬)香烟1条、云烟(软珍品)香烟1条、天子(金)香烟1条、玉溪(软尚善)香烟1条盗走。后何宇杰将被盗香烟以72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2016年12月29日,超市老板林某枫报警。2017年1月3日,何宇杰再次途径该超市时被被害人林某1枫挡获,报警后被警察抓获。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19元。被告人何宇杰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宇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赵某、尹某、叶某、林某2的证言、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被告人何宇杰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宇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夹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宇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宇杰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宇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宇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0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良军人民陪审员  张生艳人民陪审员  李学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彭文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