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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与邹国华、龙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邹国华,龙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618号原告: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燕曹路666号,工商登记注册号360100520001776。法定代表人:汪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文,公司副总。被告:邹国华,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龙凤,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国华、龙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计币810元,由原告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世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邓永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