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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腾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葛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赉特旗腾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葛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555号原告:扎赉特旗腾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广泉,该公司员工。被告:葛成,男,45岁,汉族,个体户。扎赉特旗腾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葛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扎赉特旗腾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赉特旗腾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无规避法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赉特旗腾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扎赉特旗腾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忠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刘孙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