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闫平与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平,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152-2号原告:闫平,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国庆路,信用代码:91341622730036910U。法定代表人:蔡怀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平与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