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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朱电阔与北京银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电阔,北京银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4662号原告:朱电阔,男,1989年6月23日生,汉族,莘县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修东磊,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风发,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银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3号楼3173房间。法定代表人:李广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波,男,莘县古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电阔与被告北京银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朱电阔诉称,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11892.5元,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1日,原告乘坐被告京A×××××号大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3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05KM+700KM处时,与许洪雷驾驶的鲁P×××××号三轮汽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并住院治疗。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的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本案案由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变更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并以此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被告北京银建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莘县人民法院或者范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其管辖权法院应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结合本案案情,我院认为本案应由运输目的地法院即莘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莘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蔡朝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