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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兰华皮革有限公司、宁波文翔劳防用品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柯桥兰华皮革有限公司,宁波文翔劳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3330号原告:绍兴柯桥兰华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花街。法定代表人:陈阿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华,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波文翔劳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牟山镇新东吴村。法定代表人:劳文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军,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绍兴柯桥兰华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文翔劳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绍兴柯桥兰华皮革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波文翔劳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柯桥兰华皮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柯桥兰华皮革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邹珂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