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赵守伟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刑初100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守伟,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台湾人,暂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因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17年3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傅品权,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7〕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守伟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守伟及其辩护人傅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08年起,被告人赵守伟多次利用以吴某、钱某、孙某的假身份办理的证件出入国(边)境。其中,被告人赵守伟使用名为吴某的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为:W25282924)于2008年6月3日至2008年6月19日期间出入境4次,使用名为钱某的台胞证(证件号码为:07245468)于2008年12月23日至2012年2月18日期间出入境11次,使用名为孙某的旅行证(证件号码为:T00995698)于2016年10月12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出入境5次。2017年3月9日,被告人赵守伟持名为孙某的旅行证在深圳市福田口岸出境时被民警查获。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名为孙某的身份证、护照、旅行证(复印件)照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迹查询说明、扣押文书、出入境证件信息及出入境记录、查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赵守伟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守伟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赵守伟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逃跑行为;被告人系初犯;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被告人持假证的主观目的是在大陆经商,没有做其他违法行为。其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守伟犯偷越国(边)境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守伟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悔罪,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守伟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假证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a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翁雅玲速录员 李韵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