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董庆华、黎新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庆华,黎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23号申请执行人:董庆华。被执行人:黎新红。申请人董庆华与被执行人黎新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2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黎新红银行存款4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黎新红无车辆、无房产,在本院辖区内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121执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全永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得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