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恢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盐城市盐都区粮食购销总公司与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盐都区粮食购销总公司,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78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粮食购销总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沿河路7号。法定代表人:杨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办事处仓头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邵胜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603号。法定代表人:邵兴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粮食购销总公司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1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地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盐都区粮食购销总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盐商初字第00125号民事调解书],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