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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942号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7月12日,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区。被告贾某某,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白新颖审 判 员  刘治兵人民陪审员  刘龙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一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