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6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邓仕黔与李寿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仕黔,李寿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76号申请执行人邓仕黔,男,1977年10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威宁县。被执行人李寿芬,女,1961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威宁县。申请执行人邓仕黔依据(2015)黔威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李寿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27000.00元,执行费30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为被执行人都是同一人,本案与另外两案合并,执行标的共计64000.00元,被执行人李寿芬定于自2017年6月开始,每月给付申请人黄述军、邓仕黔、黄富全等三申请人10000.00元,最后一期给付14000.00元,直至支付完毕。本院认为,执行中当事人可以自愿和解,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黔0526执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审判员  李明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姜 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