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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法执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某某豫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363-1号申请人郭某某,男,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滑县上官镇徐阳城。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上官镇徐阳城。申请人郭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所作出的(2011)滑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某某至今未履行判决书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某某邮政储蓄银行滑县某某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0496411020924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褚嵩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