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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信阳南湾金色童年寄宿学校与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南湾金色童年寄宿学校,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21行初15号原告信阳南湾金色童年寄宿学校。负责人吴雪虹,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校校长,住信阳市。被告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张立英,女,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南湾金色童年寄宿学校诉被告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南湾金色童年寄宿学校于2017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南湾金色童年寄宿学校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信阳南湾金色童年寄宿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阳南湾金色童年寄宿学校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胡汉青代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朱自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