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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成香与湖南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香,湖南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13号申请执行人刘成香,女,汉族,1956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简家陇三光村富顺组**号,联系方式1378749****。被执行人湖南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族,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百富路大汉丽景中央花园法定代表人:付胜龙。刘成香申请湖南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民初729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成香于2017-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民初729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