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4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何桂、郑礼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何桂,郑礼辉,朱秀平,李海明,邹志林,长丰艺林商务有限公司,安徽艺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354号申请执行人:王何桂,女,汉族,1954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郑礼辉,男,汉族,1970年3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朱秀平,女,汉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海明,男,汉族,1992年5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邹志林,女,汉族,1958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长丰艺林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845763287(1-1)。法定代表人:郑礼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艺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21000010676。法定代表人:郑礼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郑礼辉、朱秀平、李海明、邹志林、长丰艺林商务有限公司、安徽艺林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69600元、利息659803.73(以7696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9日起按照月息2%暂计算至2017年7月4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7979.76(暂计算至2017年7月4日,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13389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024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何桂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皖0104执3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成莹审判员  张 升审判员  朱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唐 睿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1)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1)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